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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学生心理咨询室的通知

作者:时间:2007-10-13点击数:

关于成立学生心理咨询室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福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教[2005]22号)和《中共福建省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教[2005]66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工作的实际和需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成立“心理咨询室”,行政关系挂靠学生工作处。

附件:1.《心理咨询室守则》

2.《心理咨询人员守则》

3.《心理咨询工作守则》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成立 心理咨询室 通知书

报送:董事长 院领导

院长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印发附件1

心理咨询室守则

一、心理咨询室应保持安静、整洁的舒适环境,使其成为学生倾诉衷肠,师生沟通辅导的良好场所。

二、心理咨询老师应拥有爱心,热爱这项工作并懂得咨询的技巧和心理训练的方法。

三、心理咨询应严格尊守保密原则,严禁向外透露学生隐私。

四、心理咨询老师应本着“真诚、耐心”的态度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矫治学生的心理障碍,使其不断地完善自我。

五、遇到有严重心理障碍式精神疾病的学生,咨询老师应及时传递有关医院进行心理治疗。

六、心理咨询应主动争取家庭、社会的协助,共同帮助学生健康快乐的学习、生活和成长。

附件2

心理咨询人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热情、真诚、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者;

三、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对来访者的所有资料都要严格保密,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资料;

四、若要实施心理测验,必须使用经过标准化的心理测量工具,并对测量的结果作出全面解释;

五、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及自身生命及社会安全的倾向,要及时实施危机干预措施;

六、了解自己的专业局限性,对超越自己能力范围的来访者及时转介;

七、保持与来访者之间的客观的咨询关系,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咨询工作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八、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不得向来访者索取报酬;

九、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十、咨询人员要保持自己的专业成长和人格发展。

十一、咨询人员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

附件3

心理咨询工作守则

一、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心

理辅导理论与心理咨询水平。

二、工作认真负责,咨询态度热情真诚,富有爱心。

三、根据学生自愿原则,为学生开展个别咨询,为来访者(咨

询者)保密、负责,来访者的资料不得向外透露。

四、与来访者保持客观、公正、平等的关系,否则应立即终

止咨询关系或转由其他咨询员继续咨询工作。

五、对来访者提出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

六、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

七、咨询工作原则上只在咨询室进行。

八、心理咨询员应该明确自己的局限和不足,或自己身心状

态不佳的情况下不接受咨询任务,而应向来访者讲明情况,及时

做好转介工作。

九、咨询时间控制在一个小时左右,每周一次,有心理危机

的来访者每周两至三次。

十、应做好每次咨询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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