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建设优良学风、校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是指由学校所设立的面向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每年十月份的第二周定为校奖学金评定时间,各学院可根据校奖学金评定办法的相关要求提前组织有关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定标准和比例
等级 |
标准(每人、每年) |
比例 |
备 注 |
特等 |
3000 |
1% |
由学校统一评定 |
一等 |
1000 |
5% |
含特等比例 |
二等 |
5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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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3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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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等次奖学金的基本评定条件
1. 特等奖学金条件: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位列班级第一名,德育测评为优,体(美劳)为优,单科考试课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考查(选修)课成绩合格;
2. 一等奖学金条件: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位列班级前5%,德育测评为优,体(美劳)为优,单科考试课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考查(选修)课成绩合格;
3. 二等奖学金条件: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位列班级前15%,德育测评为优,体(美劳)为合格;
4. 三等奖学金条件: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位列班级前35%,德育测评为优,体(美劳)为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 当学年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
2. 当学年内有违反校规校纪或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处分未被解除的;
3. 当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事假累计超过七天 ;
4. 当学年内所在宿舍内务被评比为学期不合格的;
5. 当学年内所参加学习的各科成绩有不及格的。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1. 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的考核,在思想品德评定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和非学生干部组成)组织评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院初审合格后,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 在德育和文体(美劳)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当学年平均学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
3. 不准采取投票选举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评选,否则将取消该班级评定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奖学金的发放
1. 学校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 奖学金按学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