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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18-11-12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闽教科〔201329号)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完善的制度为基础,以强化学风管理为重点,坚持管理与教育想结合,加强学环境建设,积极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健全全全员参与、全过程指导、全方位管理的学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规范学习行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促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学风,也包括教师教风、学风、学术态度及价值取向等。 坚持重在建设的学风建设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加强学风建设组织与领导。在董事会和学党政统一领导下,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担任,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招就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形成党、政、团齐抓共管、各学院紧密结合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落实学风建设责任制。学分管领导为学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教学单位领导为本单位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把学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实行问责机制。

第六条明确职责和分工。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全学风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建立学风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在学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学风建设工作目标和实施办法,对各单位学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及考核。落实学风工作责任制,强化不抓学风就是失职,抓不好学风就是不称职的思想。学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员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作为评优、晋职、晋级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要把学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学风建设工作。以八项制度为依托,不断完善加强学风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

1、机关干部联系班级制度。要求机关干部每人联系一个班级,随时掌握学风建设的总体情况。

2各学院领导联系专业制度。各学院领导会同专业建设负责人要加强与相关专业学生的联系,关心学生学习和成长。

3、教学、学工联系会议制度。由教学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学风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专家教授学术报告制度。学院院长、专业建设负责人、教授、副教授为相关专业学生做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和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开阔视野,增强对本专业的了解,进一步明确学习目的。

5、辅导员责任制度。辅导员要经常下班级下宿舍,及时掌握学生整体情况,安排和布置各阶段学生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学风建设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各班级学习委员组成班级学习信息员小组,每周将各班教师课堂教学、学生课堂学习、学院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小组汇报。同时,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在每学期召开2次全学习信息员会议,总结上学期学风建设情况以及布置本学期学风建设工作,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学习成绩通报谈话制度。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期末将不及格课程超过三分之二的学生情况通报学生家长,要求学生家长配合教育。凡不及格课程达到学籍管理退学规定的要与家长沟通劝其退学,要求学生家长必须到校办理退学手续。辅导员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分别不及格课程的学生个别谈话,对于学习有明显退步或学习困难的学生,辅导员要及时与他们谈话沟通,帮助解决学习问题和思想困惑。

8、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主动参与学风建设制度。把学生党员承担学风建设制度、学生党员联系宿舍制度、学生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与学风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在做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应主动参与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同学努力学习。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及查处

第八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纳入学生学风教育。定期开设学术道德专题讲座,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学风建设常规化。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发,或变相多发;

8、不加注释或参考文献,不当引用他人研究成果;

9、无中生有,伪造研究成果;

10、组织或参与论文代写、买卖等作假行为;

11、考试舞弊;

12、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师生有责任对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为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闽南理工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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