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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辅导员值班值宿工作的考核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15-05-04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加强辅导员值班值宿,结合我院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职责

1.值班值宿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采取轮流值班制,节假日值班值宿另行安排。

2.值班时间为19:30—23:30(周末及节假日09:00—23:30),值宿时间23:30—次日凌晨6:00。

3.值班值宿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漏岗。

4.值班值宿人员若遇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应提前向值班组长说明并报学生处备案。

5.值班值宿人员不准擅离岗位(遇突发事件除外),手机保持畅通,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签字。

6.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内公物设备,保持值班室内的环境卫生,离开值班室需将窗户、电灯、风扇、门关好。

7.值班值宿人员应按照《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相关要求,冷静对待和处理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调查处理、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准确地向相关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二、检查与督促

1.学生处统一安排值班组长(各系学工办主任)及督班人员(学生处、团委人员),负责对全院各值班点的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并做好相关记录。

2.值班组长检查值班人员未履行值班任务或出现擅自脱岗现象,应及时跟踪情况,并做好记录。

3.督班人员督促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和值班组长是否下基层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考核与处理

1.辅导员值班值宿到位情况、值班组长检查情况、督班人员督导情况,作为每月星级辅导员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纳入学年度优秀辅导员考核之中。

2.值班组长或督班人员在巡查时值班值宿辅导员未到岗或擅自脱岗,给予电话联系并作好记录,并要求辅导员到岗;第二次未到岗或擅自脱岗,给予记录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学工处在周一学工办主任例会上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未到岗或擅自脱岗,学工处找辅导员本人及学工办主任谈话,并给予工作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上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送交人事处处理。

3.若辅导员值班值宿辅导员未到岗或擅自脱岗,被学生工作处领导或学院党政领导或董事长发现一次,本月不能参与星级辅导员评选,本学期不能参与评优;发现二次及以上,本学年度不能参与评优。

4.若在辅导员值班值宿未到岗或擅自脱岗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较小或公寓区范围大声吵闹等不良影响现象,未能及时到场处理,将给予辅导员工作纪律处分,并追究值班组长和督班人员的责任;若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或群体恶劣事件,将辅导员送交人事处作解聘处理,并追究学工办主任责任。

学生工作处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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