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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时间:2015-04-10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和我院的具体实际,制定我院《闽南理工学院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辅导员既是学校教师,又是党政管理干部,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和人事处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部门和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负责选聘。

第六条 要按教育部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委书记等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应届党员毕业生、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其选聘条件是,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合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学生工作经历。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研究生中选聘,也必须具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八条 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第九条 鼓励符合辅导员、班主任岗位条件的新聘任青年专业教师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专任教师从助教到讲师、从讲师到副教授的职称评聘,原则上应具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要坚持精育原则,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项经费,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要把选拔优秀专职辅导员攻读学位或在职进修纳入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要对本校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辅导员培训体系,实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积极参加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班,并组织辅导员开展工作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学院已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经费,把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把专职辅导员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聘。要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制定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突出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制定辅导员职务具体聘任条件。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要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级职务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创新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已制定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支持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保证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外考察或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将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和个人发展需要,畅通辅导员向党政管理和专业教师等工作岗位转换的渠道。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将优先从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和教师中选拔。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结合本校实际,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保障,以使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相应级别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学生工作部门是具体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人事部门和系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建设任务。辅导员接受学校和系双重领导,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以学生工作部门为主,人事部门、系和学生协同完成。考核标准将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过程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体现民主公平原则。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并与职务晋升、工作补贴、评优评先等相挂钩,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学校和院系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将破格提拔任用;对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直至解聘。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学校将及时表彰优秀辅导员,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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